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