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配合完成司法鉴定的义务,如一方不予配合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简要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约定,其中3万元债务由王某偿还。当时因王某无经济能力,故由马某代为偿还后,王某向马某出具了欠条1份。王某离婚后未按期偿还马某3万元,故马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马某将王某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经王某质证认为该欠条不是其本人签字及捺印,不予认可,马某申请对该欠条上王某的签字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提交其指纹及签名笔迹,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故本院依据举证责任判决王某向马某偿还欠款3万元。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如对方拒不配合,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通讯员 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