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另一方能否追回?4月28日,原州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确认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受赠人向财产受损的夫妻一方返还所受赠与的15万元。
【简要案情】马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王某建立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合计金额高达15余万元。马某发现此事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原州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返还受赠款项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多次向情人王某给付财物,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多次向情人王某给付财物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婚外情关系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故判决王某返还马某15万元。
【法官释法】法律坚决维护公序良俗。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财物赠与,因其目的的不正当性,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自始无效,受害方有权依法追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财产观,任何企图通过婚外情关系获取财产的行为,不仅踏入了情感的雷池,践踏了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终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婚姻以感情为基石,忠诚为责任,对于已婚者而言,忠诚是其必须恪守的底线,妄图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维系婚外关系,既是对配偶情感上的背叛,也是法律上的过错,最终亦只会得不偿失。(通讯员 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