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原州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动态
【以案释法】私自转让农村土地?法院判决:无效!

          4月24日,原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农村土地买卖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私自买卖、非法流转的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筑牢耕地保护法治屏障,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基本案情】辖区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双方经私下协商,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依法承包的农村集体耕地擅自出售给李某,李某在协议签订当日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王某则将涉案土地交付李某使用。协议签订后,李某在使用该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边界界定、后续耕种权限等问题与王某产生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最终李某诉至原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配合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仔细核查了双方提交的《土地转让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经审理查明,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家庭承包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买卖、私下擅自流转,这是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案涉双方私自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本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处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利益和国家耕地保护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李某将涉案土地返还给王某,王某同时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返还给李某。

【法官提醒】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更是国家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严格规制与保护。法官在此提醒,任何个人均不得为谋取私利,违规买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私下进行的土地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仅可能导致交易双方权益受损,还会破坏农村土地流转秩序,损害集体利益。

(通讯员 侯月宁
来源: 责任编辑:
☆ 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原州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原州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原州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