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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供货履约起争议 司法调解促双赢

          原州法院开城法庭近期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通过精准适用法律、耐心释法明理,有效化解了买卖双方的履约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市场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合同总金额83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批供货、按月结算”,原告在每次供货时需同时提供产品质检报告单,被告在收到批次供货15日内支付对应货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完成三批次供货,累计供货金额57万元,但部分批次未提供质检报告单,被告以此为由延迟支付该部分货款28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认为核心供货义务已履行,被告延迟付款构成违约;被告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原告李某未全面履行单证交付义务,有权行驶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审理经过】开城法庭受理案件后,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梳理争议脉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3日内交付未提供的产品质检报告单;被告在收到完整质检报告单后5日内支付尚欠的28万元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请求。目前,原告已履行单证交付义务,被告亦全额支付了货款,纠纷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买卖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履约过程中因单证交付、货款支付、质量异议等引发的纠纷频发。本案的妥善处理,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一是全面履约是合同核心义务,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出卖人需完整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资料,买受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不得随意违约;二是争议解决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遇到履约争议时,双方应优先协商沟通,避免直接拒付、拒交等极端方式;三是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交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买卖合同、供货单、收货单、结算凭证等资料,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有效证据支撑。(通讯员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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