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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打危险驾驶,护航回家平安路

           2026年首个工作日,原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敲响了2026年原州法院“第一锤”。

经查,2025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盐化工“潮时代”广场停车场由南向北驶出后左转弯进入兴工大道在沿兴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马看到前方有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为逃避检查掉头返回“潮时代”广场停车场出口,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出口并更换至车辆后排,被赶来的执勤民警获。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法官提醒】新岁伊始,各种节假日接踵而来,亲朋好友具备欢聚本是好事,千万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让平安成为新年最好的礼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讯员 张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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