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首个工作日,原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敲响了2026年原州法院“第一锤”。
经查,2025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盐化工“潮时代”广场停车场由南向北驶出后左转弯进入兴工大道。在沿兴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马某看到前方有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为逃避检查掉头返回“潮时代”广场停车场出口,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出口并更换至车辆后排,被赶来的执勤民警抓获。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新岁伊始,各种节假日接踵而来,亲朋好友具备欢聚本是好事,千万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让平安成为新年最好的礼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讯员 张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