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法院受理的一起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非诉审查案件中,承办法官通过主动沟通、释法明理,促使被处罚人认识到法律权威与违法后果,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前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该案源于公安机关对马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公安机关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行政非诉审查程序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进行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而是秉持“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审慎原则,主动联系了被处罚人马某。在沟通中,法官耐心细致地阐明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明确指出若其继续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届时不仅罚款仍需缴纳,还可能因迟延履行产生额外执行费用,并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对其个人生活、工作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
法官深入浅出地告知了法律后果并进行了严肃又不失温情的劝导,使当事人马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抗拒履行的严重性,马某随即表示愿意主动改正错误,并在次日将全部罚款缴清,使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得到有效维护。(通讯员: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