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原州法院城郊法庭收到宁夏某公司诉马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官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制度优势,积极推进该案以小额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工作,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及审理周期。
原告公司与被告在2023年6月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采暖设备安装工作,并就设备及安装费用作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原州法院。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单一,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法官向当事人说明了该程序“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短、庭审流程简化”等特点,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材料。12月26日早上,城郊法庭对该案件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
该案通过小额速裁程序实现了“一局终裁、快速解纷”,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释放司法效能,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与周期,在秉持公正审理的前提下,促进审判效率提升,助力公平正义开启“加速度”。
【法官释法】什么是诉讼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制”?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也称“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两审制度外的一种特例审级制度。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讯员:马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