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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释交规 消除争议促和解

        “我是直行,凭什么要我让?应该是转弯让直行才对!”原州法院调解室里,李某情绪激动,反复向法官强调。

近日,原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本案中,被告李某因不理解“直行让右”的通行原则,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较大抵触情绪,拒绝赔偿。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

2023年5月,原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城市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的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坚持认为“直行车应优先通行”,对交警依据“直行让右”原则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表示不服,因而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争议焦点不仅在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更在于当事人对交通规则的理解偏差。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判决,而是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重点对李某进行法律释明法官向李某出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原文:“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解释道:“‘直行让右’原则的设立,是基于驾驶员视角的安全考量。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要求左侧车辆让行右侧车辆,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这与‘转弯让直行’并不冲突,而是针对不同路况的具体规则。”

为帮助李某理解,法官还打了个比方:“就像我们在十字路口,如果四面都没有红绿灯,您从南向北直行,对方从西向东直行,对方车头左侧可能会撞到你的驾驶位,这对右侧车辆驾驶员危险更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体现的是对生命安全的优先保护。”

法官补充道“许多交通事故纠纷源于对规则的一知半解遇到事故责任认定有疑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咨询或申诉,而非简单地以‘不理解’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法治社会需要每位公民知法、懂法、守法。”

经过近一小时的耐心讲解,李某逐渐从最初的抵触转为理解,最终点头表示:“原来是这样,我一直以为直行就有优先权,没想到还有这么细致的规定。法官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并当庭支付完毕。张某亦对李某表示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通讯员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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