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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情理法交融化纠纷 多元调解维护同学情

          近日,原州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修复了涉案未成年人之间的同学关系。

刘某和马某是同学关系,马某驾驶电动车载刘某放学回家的路上,在变道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马某不同程度受伤。后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母亲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与马某及其母亲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矛盾逐渐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特邀调解员在了解到案情后,第一时间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原告认为被告不愿意赔偿被告则指责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动机不纯。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调解员以“拉家常”的方式缓和气氛,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逐步建立信任基础。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向马某母亲详细解释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内涵,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类案分析,帮助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为后续调解奠定法律框架。

调解员以同学关系为切入点,引导双方照顾孩子们的友谊关系,不要因为纠纷影响到孩子上学情绪。经过多轮沟通,双方了解到对方真实意愿,态度逐渐缓和,愿意共同协商最佳解决方案。最终,马某母亲向刘某现场支付医疗费一千余元,双方和解并一同走出了法院。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员“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法律+情感”的调解模式,化干戈为玉帛。增加了司法温度的同时,更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李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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