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宋某心存侥幸醉酒后驾车,但酒精含量未达150mg/100mL,也没有从重情节,本可以“出罪”但因自己对法律无知,试图逃避阻碍公安检查,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要:2025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宁DDC57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固原市原州区雁岭北路某公司门口驶出,在沿原州区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原小区”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让宋某站好进行拍照时,宋某往绿化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将宋某带上警车,宋某又以上厕所为借口不听民警指令擅自下车并逃跑,后被民警强制带回。由于宋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随即带宋某前往固原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在民警的强制措施下,医务人员提取了宋某的血样。后经送检从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之规定,宋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于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l/100mg且不存在《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从重情节,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本可以免受刑事处罚,但因其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幸存侥幸想逃脱,被强制带回后恼羞成怒进而抗拒血检,被公诉机关认定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法庭上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知将面临刑事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醉驾本就是违法行为,逃避、阻碍交警检查,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会是原本“出罪”的行为上升为被刑事处罚,错上加错。当遇到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停车积极配合检查,切莫因一时冲动导致“醉”上加罪。法律红线碰不得,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终生的后悔。(通讯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