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或者微信转款记录,没有借款合同、借条、书面债权凭证等,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原州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庭前调查中,原告张某诉称:张某和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将2万元的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又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1万元。因关系较好,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张某需要资金要求徐某还款,徐某拒绝偿还,张某无奈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归还借款3万元。徐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涉案转账3万元是张某替案外人向徐某支付的项目合伙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还需双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截图,能够证实其向徐某转账3万元的事实,对其主张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但被告徐某抗辩涉案转账是张某替案外人向其支付的项目合伙款,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徐某履行了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张某,张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庭审中,张某并未就其主张再提交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则无法证明主张,若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会牵扯到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讯员 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