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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仅有转款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或者微信转款记录没有借款合同、借条书面债权凭证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原州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庭前调查中,原告张某诉称:张某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通过手机银行2万元的借款汇入账户,又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1万元。因关系较好,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张某需要资金要求徐某还款,徐某拒绝偿还,无奈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归还借款3万元徐某辩称:其没有向某借款,涉案转账3万元张某替案外人向支付的项目合伙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还需双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截图,能够证实其向徐某转账3万元的事实,对其主张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徐某抗辩涉案转账是张某替案外人向其支付的项目合伙款,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徐某履行了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张某张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张某并未就其主张再提交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则无法证明主张,若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会牵扯到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讯员 海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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