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作为消费者不小心买到过期的食品,是选择一扔了之,还是向有关部门依法维权?近日,原州法院开城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食品过期主张赔偿的侵权责任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6日,原告唐某某在某镇街道超市花费1元购买了干脆面一包,回家后发现该干脆面已过有效保质期,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对该超市作出了警告处理。唐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原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损失。
审理经过:案件受理后,法官前往涉案超市对干脆面以及其他商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再未发现过期食品。经向超市经营者核实,经营者对原告购买的干脆面过期事实认可,并希望能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希望调解,遂联系特邀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唐某某表示:因涉案超市开在乡镇,购买者多是乡里乡亲和中小学生,如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后续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消费者吃到不安全食品。其起诉超市并非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警醒涉案超市,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涉案超市经营者表示也认识到问题,已作出整改,并承诺会定期对店铺销售食品严格检验,杜绝此次事件再次发生。唐某某当即同意放弃部分赔偿请求,支付其合理支出就行。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及时检查生产日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等,不买、不吃过期食品,拒绝“三无产品”,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及时保留购买发票等证据,为后期维权做好基础。广大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讯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