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郝某介绍向何某借款 1万元,并将名下车辆质押给何某。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按期还钱。一个月后,邓某准备向何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归还质押车辆,但郝某将质押的车辆损坏,遂邓某起诉要求郝某及何某赔偿质押车辆的维修费。
【案件审理】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后,考虑到案情虽清晰明了,但双方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无法并案处理。若分别审理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同时可能产生衍生案件,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向修理厂核实涉案车辆的维修情况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向双方分析梳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询问调解意见,从法律和情理上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及质押车辆的赔偿费用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在财产质押期间,质押权人和出质人都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以避免损害后果纠纷的发生。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讯员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