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法院民二庭向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固原市某地的不动产。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拿到裁定书后高兴的说:“太好了!有了这份裁定书,我们就能申请强制执行了。”该裁定书是原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2021年4月,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与固原某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在固原地区销售某产品,同时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名下的某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固原某有限公司欠付货款,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固原某有限公司需支付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余万元。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到位款项3万余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止了该次执行程序,遂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准许拍卖、变卖作为抵押担保的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不动产,对变价后的所得款项在货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最高额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联系被申请人确认案件事实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告知被申请人相关异议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承办人立即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案涉抵押不动产。
【法官说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创设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一种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快速程序,作为一种非诉程序,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并且实行一裁终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快速。现该文书已生效,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讯员 马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