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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州法院巧设居住权 最大限度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幸福和睦的大事近日,原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居住权案件,不仅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而且巧妙的为老人设定居住权,切实保障了老年人权益,让老人有所居。

案情简要:2023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王某生前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一直由王某父母居住。王某离世后王某的父母及王某妻子李某协商约定该房产由王某儿子王某某一人继承,三人均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后王某父母和李某在分割其他遗产时发生纠纷,李某进而要求王某父母交付房产,遭到拒绝,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二老交付房屋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调解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最好方式。为此,结合案件事实在庭前耐心组织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房屋给儿子王某某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二老应该交付房屋。王某父母则表示他们同意房屋由王某某所有,但房屋是当时自己出资购买,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现二老没有其他住所,但李某还有其他住所,若该房屋交付了后二老就没地方居住,老年基础生活条件无法保障。法官结合案件实际,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对双方作了详细释法说理。通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化解了心结,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父母享有居住权,居住限至王王某某年满18岁止。

法官说法: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官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对房屋设立居住权后,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通讯员 杨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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