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幸福和睦的大事。近日,原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居住权案件,不仅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而且巧妙的为老人设定居住权,切实保障了老年人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居。
案情简要:2023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王某生前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一直由王某父母居住。王某离世后王某的父母及王某妻子李某协商,约定该房产由王某儿子王某某一人继承,三人均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后王某父母和李某在分割其他遗产时发生纠纷,李某进而要求王某父母交付房产,遭到拒绝,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二老交付房屋。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调解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最好方式。为此,结合案件事实在庭前耐心组织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房屋给儿子王某某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二老应该交付房屋。王某父母则表示,他们同意房屋由王某某所有,但房屋是当时自己出资购买,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现二老没有其他住所,但李某还有其他住所,若该房屋交付了后二老就没地方居住,老年基础生活条件也无法保障。法官结合案件实际,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对双方作了详细释法说理。通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化解了心结,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父母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限至王王某某年满18岁止。
法官说法: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官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对房屋设立居住权后,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通讯员 杨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