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农某因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被法院判决支付十倍赔偿。
【简要案情】2024年4月5日,原告海某先后2次在互联网某购物平台上的店铺名为“中国人在某某国”购买商品“某原装进口糖果”,共花费货款总计1350元。4月16日,海某食用该糖果后感到失眠、反胃,随后查看该商品包装和说明书,发现该商品包装没有标注中文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号和产品配料表等,海某便将该产品送往安徽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称该糖果中含有国家食药监办保化[2012] 33号明令禁止的成分:他打拉菲。遂海某要求该糖果的销售商农某对其进行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本院审理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海某购物款1350元并支付海某十倍赔偿金13500元。
【法官提醒】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依法依规经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若发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