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山
[案情]原告欧阳华与债务人尉迟成同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尉迟成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尉迟成未能及时清偿借款。2012年9月24日,尉迟成及其妻子和儿子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作为尉迟成岳母的柳英莲和作为妻弟的李大刚全程处理该事故,领取了尉迟成全家的死亡赔偿款。后原告欧阳华与被告李大刚协商,要求柳英莲和李大刚向原告清偿尉迟成的债务,但双方没有协商成功。
同时查明,债务人尉迟成和其妻李小芝遇难后,留有的遗产主要有固原市区的院落一处,某汽车运输有限运输公司97平方米的单元楼一套,奇瑞牌轿车一辆,现由被告柳英莲和李大刚实际管理,没有人继承。现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尉迟成和李小芝的财产继承人,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柳英莲和李大刚向原告清偿尉迟成的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尉迟成向原告欧阳华借款2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与尉迟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人尉迟成理应清偿。同时,因尉迟成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是尉迟成与其妻子李小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李小芝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但因尉迟成及其妻子等人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柳英莲作为李小芝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李小芝的全部遗产,故有以李小芝的遗产向原告清偿债务的义务。还有,在尉迟成及其妻子李小芝等人遇难后,现家庭所有遗产均由柳英莲实际管理,柳英莲在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可以尉迟成等人的遗产进行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柳英莲在向原告清偿债务人尉迟成所负债务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大刚不是尉迟成及其妻子李小芝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也不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大刚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由被告柳英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欧阳华清偿尉迟成的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欧阳华要求被告李大刚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债务人尉迟成生前债务由谁承担和用什么财产来清偿该债务。针对这两个问题,形成如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债务人尉迟成亡故后,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但其遗产暂没有人继承,因此,只能等待债务人尉迟成的遗产被继承分割后,由其遗产的实际继承人清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尉迟成及其妻子和儿子发生车祸全部遇难后,作为尉迟成岳母的柳英莲和作为妻弟的李大刚全程处理该事故,被告柳英莲和李大刚领取了尉迟成全家的死亡赔偿款,而且继承了债务人尉迟成家的全部遗产,因此,该债务应当由柳英莲和李大刚用其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来清偿其债务。
但这两种观点都有有其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成分:首先,等待债务人尉迟成遗产的实际继承人来清偿债务,显然不切实际,且将严重地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务人尉迟成的遗产现实际由柳英莲全部继承,再没有其他继承人,如果实际继承人柳英莲不认可自己的继承事实,此后再不能确定其他继承人时,原告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
其次,由柳英莲和李大刚用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是否属遗产,是否可以清偿死者的债务,现学界有分歧。但死亡赔偿金是向死者的近亲属支付的,这一点是司法界和学界共识。既然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的近亲属,则不能要求该近亲属用其自己所得去清偿死者的债务。因此,在本案中,只能以遗产来清偿债务。如果以遗产清偿债务,则李大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由被告柳英莲清偿该债务人的债务,其理由和依据可以用以下几个三段论来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欧阳华以尉迟成与其妻子李小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尉迟成与李小芝的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案中尉迟成和李小芝虽然不是离婚,但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李小芝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柳英莲继承了其女李小芝遗产,即两处房产和一辆轿车中的一半,完全可以全额清偿原告的债务,因此柳英莲应当清偿债务人尉迟成向债权人欧阳华的借款。依据上述的法律和逻辑,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柳英莲限期清偿债务人尉迟成向原告欧阳华的借款20000元。
该案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注:本案中人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