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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叫好

♦ 刘志聪 

    

  一直以来,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进行虚假诉讼,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这种让诚信缺失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让法院在案件执行时,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也对部份案件难以做到有效执行,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挑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六种情形,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公诸于世。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将会成为法院执行中的利器,使过去穷尽手段都难以执行的案件从此搭上执行的快车。因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时的方法,是向该失信者有关单位、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的“定向通报”,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进行“媒体公布”。前者是为了减少和限制其经济往来的交易机会,后者则是将缺少诚信者推向社会,人人尽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通过这样两种对失信人具体情况的公布方式,全社会可以查阅并获知失信者名单,使失信者商誉受损,贷款遭拒,社会各项活动受到限制,从而使说话不算数的人丧失生存空间,寸步难行。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只有去完整地履行完法律义务,才能申请法院予以解除。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法展,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缓解长久困绕法院的执行难。 

  法院关于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实行将对诚信社会的建立起到极大的助推和规范作用,再一次让人们认识诚信在人和人之间、在商业经济往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巨大作用。让我们为法院这项制度的创设与实施叫好,也让我们充满期待,通过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使法院逐年增加的案件数量能有所缓解,使莫衷一是的纠纷能变得清晰,使法院的执行难从此不再难,使社会的诚信体系得到有效维护,也使社会的经济秩序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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