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贺维功同志先进事迹
贺维功,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 1989年福建师范大学政治系毕业参加工作,1992年选调进入原固原县人民法院工作。贺维功一步一个脚印,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政工科副科长。2009年9月,在原州区委组织的法院、检察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中,以笔试、面试第一的优异成绩,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四年之后,在今年3月份原州区委组织的新一轮法院、检察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中,又以第一的骄人成绩,在同事敬佩与羡慕的眼光中,继续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他作为一名普通法官,政治上立场坚定、识大体、顾大局,作风上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工作中以身作则、爱岗敬业、勇挑重担、精益求精,始终能耐得住清贫和寂寞,把自己的一腔热血和赤诚,献给了他心爱的审判事业,在平凡的工作中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2月至8月,贺维功作为主审法官成功审理了目前全区最大的杨海等65人涉黑犯罪案件,为他在刑事审判生涯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今年10月,贺维功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投身审判作奉献 矢志不渝促和谐
2009年10月,贺维功担任刑庭庭长以来,在刑事审判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少年犯、过失犯,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大胆适用缓刑,并积极做好缓刑犯的监管考验衔接工作,有效解决了缓刑犯管理中存在的脱管、漏管现象。他从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格缓刑犯的监管、考验环节的衔接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缓刑案犯监管、考验告知书》,要求缓刑犯在判决生效后10内,到其户籍(住所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将按恶意脱离监管处理。其次,缓刑犯进入缓刑考验期时,要在法院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责令书》,内容是责令缓刑犯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其户籍(住所地)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以及违反缓刑考验期间的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并及时将刑事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责令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最后,建立缓刑犯台账制度,并由刑事审判庭专人负责。经常保持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系,随时掌握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状况,对个别不遵守考验期间的法律规定,符合撤销缓刑的罪犯,依法及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确保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贺维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且日趋呈低龄化的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教育、感化、挽救”以及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理中,结合案情,做到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把寓教于审贯穿整个审判活动中。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通过阅卷和走访等方法,及时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受教育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社会交往、犯罪原因以及认识等情况,为庭审和判决打下基础。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一并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及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及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结合案情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在开庭前,通过约见法定代理人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分不同情况因人施教,耐心细致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在庭审中,注重找到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三点”,即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找到失足点,抓住感化点,确定立足点。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围绕“三查”,即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查犯罪原因、查犯罪事实,同时注意审问语气、态度、方式、技巧等做到与审理成年被告人有所区别。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引导公诉人、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做教育工作,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对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后教育,给其阐述量刑的依据及从轻、减轻等法条的适用,消除其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和抵触情绪,通过挖掘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的闪光点来启发其弃恶从善,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通过庭前、庭审、判后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其犯罪给社会、他人、家庭带来的危害,帮助其自我矫正,正确对待失足,鼓励其重新做人,力争做到审理一案,挽救一人。二是慎重适用刑罚,努力挽救未成年被告人。首先,在诉讼程序上,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依法不公开审理,通知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快审、快判,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在实体判决上,特别是对确定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上,不仅仅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有无悔罪情形和个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结合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幅度,决定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并进而决定是否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使最终判处的刑罚既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又使量刑在总体上保持相对平衡。
公正执法辨善恶 审慎细致办“铁”案
刑事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财产,影响到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留给了刑事法官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与判断能力,要求法官做到实体和程序公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存。贺维功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使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力争把案件办成“铁案”。贺维功2011年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中,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宣告王某某无罪。开庭审理时,王某某翻供,辨称作案时年龄未满16周岁,其母亲为刘某某。贺维功认真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发现案发后,公安机首次讯问时,王某某供述其生母为马某某,被执行逮捕时,王某某亦向公安机关亦供述其生母是马某某。证人马某某证实王某某系其儿子,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王某某的两次供述与证人马某某证言相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贺维功认为王某某在庭审中辩解其生母为刘某某,解释其在公安阶段供述马某某为其生母的原因是当时忘记了,不合情理。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王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遂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贺维功在办案中,还高度重视被告人提供证实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与检察机关提供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做到一视同仁。如2010年在审理夏某贪污一案中,就采信了夏某当庭提供证实其无罪的证据,对检察机关指控夏某涉嫌贪污23059元的事实没有认定。宣判后,检察机关表示认可,没有抗诉。
2013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还有三天就要迎来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春节,全院干警在忙碌了一年后,放松心情,开展文体活动,街上不时传来鞭炮声。贺维功在这一天,独自待在办公室,看着摞起来有近3米高的186本公安侦查案卷,紧锁双眉,陷入沉思。这一天,根据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原州区人民受理了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海等6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罪一案。该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被告人人数之多、涉案罪名之多、案情之复杂,创宁夏建国以来刑事案件之最。贺维功作为刑庭庭长,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案件主审人的重任,即将到来的春节佳节喜庆的氛围,似乎与贺维功无关,也正是从这一天开始,在以后延续半年的时间里,贺维功似乎象换了一个人似的,春节长假里,别人走亲访友,充分享受节日快乐,贺维功一个人待在家里,开始近乎于苦行僧的生活,除了吃饭、睡觉之外,阅卷、对照查阅法律资料、思考、记录,成了贺维功生活的全部,最喜爱的运动项目乒乓球,半年内没有摸过球拍,半年内没有看过电视,半年内没有和朋友聚会。青灯黄卷,孜孜不倦。女儿撅起了小嘴,说爸爸不关心她。经过两个月堪称贺维功20年办案生涯中个案工作量之最的阅卷工作,186本公安侦查卷,终于被贺维功通读了一遍,做了20余万字的阅卷记录。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64起“涉黑”性质和普通刑事犯罪事实,在犯罪事实成立与否、罪名认定、补充证据、补诉被告人等方面,梳理出18个具体问题,提交合议庭、审委会讨论后,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了意见反馈会,检察院、公安机关同意贺维功梳理出来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按照法院建议,检察院在开庭之前补充起诉了一名被告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难于预料的情况多,庭审是否顺利是决定该案审理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作为指导整个庭审活动“操作规程”的庭审提纲就显得至为重要。贺维功深知这点,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外省法院审理“涉黑”案件的成功经验,起草了10余万字的庭审提纲,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又制定了详实的处理预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至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庭审提纲重点突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既保证了庭审中65名被告人以及43名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又重点突出,紧凑不冗长,庭审时间比原来预计提前了5天,受到了参加旁听的有关领导、各界群众、被告人亲属以及辩护人的好评。自治区党委常委、固原市委书记李文章、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雁飞、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李彦凯对该案的庭审效果分别给予高度评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专门发文,对该案的庭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案审理的作法应该成为今后全区审理“涉黑”案件的样板。庭审结束后,贺维功并没有松一口气,而是进入了紧张的判决书起草工作。经过1个月的辛勤工作,22万4千余字的判决书顺利“出炉”,终于给建国以来自治区最大、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杨海65人涉黑案件一审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把握庭审技巧 展示法律尊严
庭审是集中展示法官魅力与能力的载体,贺维功在法庭上总是表现得庄重、从容、刚柔相济,并能井然有序、挥洒自如地驾驭庭审,让诉讼参与人、旁听者都能感受到法律的理性和尊严。2010年底,贺维功担任审判长,审理广受社会关注的原隆德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庭审时,贺维功面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领导以及业务骨干等行家里手在内的旁听人员,面对台下数百双的关注目光,自信而从容地敲响了正义的法槌。尽管案件事实纷繁复杂,但通过他精湛的庭审技能和娴熟的驾驭技巧而清晰的呈现出来。整个庭审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被告人李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次庭审彰显了法律尊严、弘扬了法治精神,经历者感受到法律尊严,受到了法院、检察院有关领导的一致好评。
清正廉洁办案 保持法官本色
作为刑庭庭长,手中握有“一判数年、一罚千金”的权力,自然也就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关”的对象。面对各种诱惑,贺维功耐得住清贫生活,守得住高尚情操,虽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惊人之举,但总能把一切诱惑拒之门外。他认为,人民法官佩戴的天平决不能让歪风邪气吹偏。为此,他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经受了权力、金钱、人情的考验。2011年他在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亲属来到他办公室,送了2000元,说这是一点心意,看能不能少判一点。贺维功义正言辞地说:“别说2000元,就是拿二十万也不能买刑期”。有的案件牵涉各方利益,也有一些“能人”通过各种途径对其施压,企图影响和改变他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面对各种压力,他争取院领导的支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维护了法律尊严。他就是这样,在内心深处筑牢一道攻不破的防线,保持了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具有的清正廉洁的品质。
贺维功只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但在他身上,却闪烁着人民法官情操与风采,以出色的工作,廉洁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履行着一个人民的法官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