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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法院值班制度

  为加强本院机关办公楼、审判楼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院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上级法院、区委、政府等来文、来电的紧急公务办理、指导协调工作。 

  (二)负责对值班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各部门、司法警察值班履职情况。(四)负责来访、缠访、闹访及群体上访的接访和处置工作 

  二、庭室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本院及其它单位的来文、来电的紧急公务接待,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二)负责来访、上访、缠访、闹访的处置和接访,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办案法官,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三)负责值班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院领导报告处置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五)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检查司法警察、辅助司法警察值班在岗在位履职情况。 

  (二)负责与各庭室值班领导共同对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交接班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值班院领导及庭室领导对值班中发现的突发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安排部署,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四)负责做好法警大队的值班安排以及值班中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司法警察值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公楼、审判楼的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和监视视频画面的监控工作。 

  (二)负责对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电话接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负责监督大门口夜间值班巡查工作,处置机关大门口的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大队值班领导。 

  (四)遇到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时必须听从大队领导指挥。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紧急工作任务。 

  五、辅助司法警察职责 

  (一)完成机关大门口的安检和门卫值班、巡查任务。 

  (二)负责对外来人员进入院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对外来人员要求会见法官或机关其他人员的给予积极联系,并经安全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负责对本院大门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对办公楼、审判楼不间断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四)遇到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时,必须听从指挥。 

  (五)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门卫值班职责 

  (一)必须按照规定着装,警容严整,姿态端正,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形象。 

  (二)必须严格按照“凡进必检”的规定,认真做好登记验证工作,及时与本院干警联系,不准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非本院人员及车辆擅自放入院内及审判区域。 

  (三)遇有群体上访时,要稳定来访者的情绪,并及时了解情况,向大队带班领导汇报,配合做好疏导工作。 

  (四)缠访、缠诉、情绪激动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门卫要讲究工作方法,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信访接待和审理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冲击机关、阻拦院领导车辆、威胁审判人员、伤害本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采取携带危险物品企图自残、自伤、自杀的当事人,应先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大队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夜间值班人员从2000时接班,应不间断的对办公楼、审判楼外围进行巡逻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巡逻检查,遇到情况应果断处置,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六)爱护值班室的公共设施,保持值班室卫生清洁。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向接斑人员介绍当班情况。 

  七、值班时间 

  司法警察对办公楼、审判楼实行8小时轮流值班,对立案大厅实行8小时工作日值班。 

  辅助司法警察对院机关大门口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时间早上800至次日800时;专职司法警察对办公楼、审判楼实行12小时值班,值班时间为晚2000至次日上午800时。 

  八、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必配的单警装备。 

  (二)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要大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态度蛮横粗暴。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允许非值班人员(含亲属)代岗。 

  (四)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与他人闲谈、聊天或进行娱乐、赌博活动;不得酒后上岗或在值班时饮酒、酗酒;不得将无关人员滞留值班室。 

  九、值班责任追究 

  (一)值班院领导在值班中,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的,向院党组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室值班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延误紧急公务处理的,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检查;因值班时不在岗、不在位,不能接待上访、缠访、闹访或处置事件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严重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司法警察大队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大队值班安排不力、值班人员在值班中造成事故的,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检查;在值班中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进行试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司法警察、辅助司法警察在值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责任: 

  1、司法警察不认真履行职责,离岗、脱岗一次的进行批评教育;两次扣除值班补贴100元,三次当月的值班补贴全部扣除。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2、法警不按时接班,误岗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一次的批评教育,两次扣除值班补贴100元;三次的当月值班补贴全部扣除。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3、法警在值班室进行娱乐、赌博、饮酒、酗酒、酒后上岗一次的批评教育;两次的扣除值班补贴100元;三次当月补贴全部扣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进行诫勉谈话。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以办理辞退补偿。 

  4、法警因在岗不尽责、失职或渎职造成事故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辅助法警给予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5、法警因在岗不尽责、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值班制度和相关规定和《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追究直接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辅助法警给予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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