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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刑事禁止令 禁止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

  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对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在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的同时,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KTV、酒吧、夜总会、音乐餐厅及其他提供相同或相近服务的娱乐场所。

  法院查明,被告人窦某某在其朋友刘某、南某经营的KTV消费后,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为发泄情绪故意毁坏KTV多个包厢内的电视机、麦克风、酒杯等财物。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9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仅因简单的言语纠纷,为发泄情绪即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影响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保障商业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对被告人窦某某应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

  该案系近年来原州区人民法院审判的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首例判决,也是该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综合运用刑罚惩戒和刑事禁止令双重保障法治营商环境营造的有效司法实践,通过以案示警,以案普法,用法治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更好地矫正改造,遵守法律,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通讯员 曹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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