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9月,被告柴某、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某银行按揭贷款29万元用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期限为3年,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柴某、王某以其购买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抵押,并由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签章担保,因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故被告柴某、王某与某银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以银行为权利人的抵押预告登记。2023年4月,被告柴某、王某因投资失利,逾期未归还本息,银行依法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某银行主张解除与被告柴某、王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要求被告柴某、王某偿还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柴某、王某不能清偿借款本息,则对抵押物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某房产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柴某、王某抵押的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因该房产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涉案房产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原告要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在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后,结合双方所举证据,做出了依法支持解除合同、被告柴某、王某偿还借款、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对被告柴某、王某未取得房产权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法官说法】预购住房(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也就是说,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不具有登记的效力。物权登记以记载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预告登记不能产生抵押权设立的结果,因此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也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及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柴某、王某在向银行借款时,用于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产生设定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效力。据此,原告某银行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故其要求以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于法无据,诉请无法得到支持。(通讯员 马维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