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2023年5月,王某入职固原某建筑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并与时任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后建筑公司以实际每月4500元向王某支付工资,剩余1500元待年底时一并发放。但王某工资只领取至2023年9月31,致2023年10月王某自行离职,建筑工资也未向王某支付剩余工资。王某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经本院审理,判令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切勿规避法律,怠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纸诉讼,用工企业不仅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通讯员 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