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原州法院执行法官们,这笔救助金给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啊!”申请人海某某在收到原州法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后,对法院表示了感激之情。
2016年7月,马某某驾驶汽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左转回家时,与海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诉讼,判决被告马某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再赔偿原告海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共计58771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未按期履行,海某某迫于无奈向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马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又多次实地调查,多方打听,成功找到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被带往法院的路上,马某某仍狡辩未收到法院消息,试图逃避责任,执行干警通过耐心劝导并释法明理后,马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了1万元,剩余案款和海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海某某多处受伤骨折,无法工作,还要照顾家中老人、抚养孩子,家庭十分困难,面对这样的问题,执行干警帮助海某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并通过司法救助委员会合议后决定向海某某给予司法救助2万元。
原州法院始终将能动司法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努力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及时感受到司法救助的温暖。(通讯员 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