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原州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动态
原州区法院宣判五起诈骗案,严厉打击诈骗犯罪

近日,原州区法院对以办理驾驶证、廉租房、承包工程、虚假婚恋等为由进行诈骗犯罪的五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各被告人均被处有期徒刑,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案例一:2019年8月18日,王某在甘肃省静宁县八里桥镇工业园区一餐厅打工时,先后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该店两名店员手机骗走。后又假借其中一名店员身份从其微信中的朋友骗得现金500元。将被骗手机出售与骗得现金共4410元全部挥霍。法院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退赔诈骗手机和骗取款项。

案例二:20194月,伍某(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马,二人以找对象为名多次交往,在熟悉后,伍某谎称自己认识甘肃省平凉市交警部门的人,能够办理驾驶证信以为真为其七名亲属办理驾驶证,向微信转账25500元。随后,伍称要交考试费,向马某索取9000元。伍某诈骗所得34500元全部挥霍,而根本就没有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能力。法律规定不通过严格的学习和考试,任何人仅以支付报酬的形式也不可能获得驾驶证。伍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全部退赔诈骗款项。

案例三:2015年至2017年期间,冷某谎称其可通过关系办到廉租房,取得多人信任后,先后骗取15人向其交纳办理廉租房的款项共计87100元。冷某将骗来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还11400元。冷某由此获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向各被害人退赔75700元。

案例四: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赵某谎称其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先后骗取九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53800元。赵某见事情败露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向被害人退回2000元。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向各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151800元。

案例五:余某今年29岁,但在2017年时就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出狱后恶习不改,从2018年至2019年期间,编造虚假身份,以给他人帮忙贷款、婚恋交友、承包工程、办理公租房等为由实施诈骗八次,骗取八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35696元,一审获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向各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135696元。

 上列五起案件因诈骗数额、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不同,法院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我们也从中看到,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各被告人往往害人害己,通过法院的处理得出结果,任何犯罪都不能获利。这些人最终都要一分不少的向被害人全部退赔诈骗所得,还要承担失去自由、缴纳罚金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诈骗犯罪历来在侵财型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诈骗数额不断攀升,所占比例逐年提升,其增幅仅次于危险驾驶的速度,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和损害,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了社会稳定。原州区法院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诈骗犯罪,积极进行综合治理,预防诈骗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同时通过这五起诈骗案件的审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不要抱侥幸心理,不可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轻信他人不切实际就能获利的许诺,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通讯员 刘志聪)

 

来源: 责任编辑:
☆ 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原州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原州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原州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原州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