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案件提交证据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会受到法律制裁。日前,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刘某诉某公司、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
2019年8月,蔺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蔺某某承担全责,后刘某未在修理车辆的情况下,在吴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开具了修理清单及维修发票,并依据该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蔺某某提出原告刘某未将该车辆修理,其提交的证据不属实。随后到现场车辆进行了核实。经查,原告刘某确未修理车辆,但向法院提供了修理清单及维修发票。因刘某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且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该行为符合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法院给予原告刘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给予经营修理厂的吴某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一己私利,丧失自己的信用。如果伪证未被识破,极易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造成裁决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诉讼中制造伪证,破坏了正常诉讼程序,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对于涉证诉讼失信行为的处罚立场坚定,绝不姑息。(通讯员 任卫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