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我院首次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了被告人徐某、肖某、何某等八人危险驾驶案。
庭前,我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其同意,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向其书面告知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并且积极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徐某等八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量刑上充分体现了对各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决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等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零十五天不等,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宣告缓刑。
庭审全程仅用时一小时左右,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又快又好的打击刑事犯罪。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推进,我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稳步展开,其主要优势便是快速办理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轻型快办的原则。
法官释法: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王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