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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法院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

  9月5日,原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由于该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案情复杂,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合议庭在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为查明事实,庭审中又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在2018年2月9日21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固原市区某路段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被告人的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mg/100mg,依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庭审中,被告人的辩解称,车辆发生事故时其并未驾驶车辆,其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有罪之人受到公正惩处,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公正司法。该案证据较多,合议庭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庭前召集了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开庭前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本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合议庭审查后,通知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审判长向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告知了作证的法律义务,侦查人员当庭就侦办案件中侦查取证活动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合议庭的询问。

  原州区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开启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用事实来说话,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努力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供稿人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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