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宁)村民王某六年前将自家的房屋和院落卖出,后该院落被拆迁,眼看着新主人杨某获得了可观的补偿。夫妻二人便以当年卖房妻子樊某不知情为由,起诉至原州区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杨某返回拆迁补偿。近日,原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2010年,王某将自家旧院落转让给城镇居民刘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合理价款。一年后,刘某反悔,想请王某赎回院落,遭到王某夫妇拒绝后,遂又将院落转让给该村的杨某。后因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该院落被依法征收,杨某获得两套单元楼和两万余元的补偿。看到昔日的旧院落“升值”大变身,王某夫妇沉不住气了,他们认为自己吃了亏,就以刘某是城镇居民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妻子樊某不知道丈夫卖房的行为为由,先后两次起诉至原州区法院。
该院已经审理判定王某将自家的宅基地出售给城镇居民刘某的行为无效。但在刘某要求再次转让时,王某夫妇并未有赎回房屋的积极意思表示。同村的杨某善意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占有使用该院落两年后,王某夫妇才因拆迁利益巨大而反悔,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转让造成的利益损失因由王某夫妇自己承担,遂驳回了诉讼请求。王某夫妇上诉后,上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近年来,部分城郊农村集体土地因城市建设或修建道路等原因被征收,被征地村民获得可观的补偿款。与此同时,也发生了诸多利益纠纷,原房主为获取拆迁利益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收回房屋者众多。法官提醒,在转让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时,一定要审慎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