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伯平)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葸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原州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葸某系原州区某私立幼儿园负责人,2016年3月4日17时许,葸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荣兰线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核实该车核载14人,实际乘坐28人,超过额定乘员数100%,属于严重超载。葸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将校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葸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葸某认罪态度良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相关学校和校车司机须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危险驾驶校车的严重后果,做到依法运营、驾驶校车;家长应选择有运营资质的校车,切勿让孩子乘坐超员车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从源头上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