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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州法院:车辆抵押后又偷回也是犯法

          近日,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将自己抵押他人的车辆偷偷开回,从而构成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

2019年9月,张某将自己的小轿车抵押给洪某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某从洪某处借取了6.5万元现金,期限一年。在借款期间,张某通过自己备用的车钥匙GPS定位查到该车停放地点,在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洪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保管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该案中,张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实际上已经通过法律规定的抵押程序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他人合法享有对车辆的占有权。张某明知该车辆已抵押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车辆开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财产抵押进行借款是普遍的民事行为,但这种未经他人同意“偷偷取回”抵押财产行为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权,由此造成被抵押财产损坏的,还要由占有抵押物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而且还触犯刑法,应当承提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讯员 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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