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州区法院受理刘某某诉李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万元和相应借款利息并由马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某自2017年至今向不特定数十人发放借款,已向法院起诉宋某、李某、王某等2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借款行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利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到职业放贷人名录之内。
本案审理时,法官结合原州区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刘某某与李某某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某在交付借款时扣除的2000元利息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8000元予以返还。刘某某与李某虽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借款期间未支付利息,本院酌情确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自始无法律约束力,且保证人马某某在订立保证合同及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刘某某要求马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
2019年,原州区法院在全市率先推行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违规和非法行为。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当事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将为其带上“紧箍咒”。依此,对职业放贷人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达到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通讯员/张桂花)